首長與民有約

壹、依據: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90年1月12日(90)署企研字第090000621號函。
  • 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90年3月2日(90)岸秘企字第1652號函
  • 本局實際作業需要。

貳、目的:

為推動本局辦理首長與民有約活動,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主動發掘問題,特訂定本計畫。本局暨所屬各總、大隊得視業務狀況,參照本計畫,結合海巡服務工作座談(漁民座談)…等相關時機,辦理機關首長與民有約活動。

參、實施對象:

本局轄屬地區漁民及地方人士。

肆、辦理方式:

每年四、十月由本局依受理情形,辦理「首長與民有約」乙次,每次一至三個小時。 配合海巡服務工作座談時間辦理。(依相關實施計畫辦理,本文不另贅定)

伍、實施地點:

本局會議室或其他適當場所。

陸、主持長官:

由局長主持(因故不克主持由副局長代理),各相關業務主管陪同出席。

柒、受理方式:

運用本局全球資訊網「首長與民有約」網址: master@south.cga.gov.tw 線上接受申請。

捌、作業程序:

  • 公告:
    預辦理約見前一個月,運用本局網頁及電子字幕廣告方式通知民眾辦理之目的與接受申請時間。
  • 約見前準備:
    1. 受理案件後,先行簽會各業管科、室,於三日內依附件三格式填具處理情形,送秘書室彙辦。
    2. 針對陳情案件,先將各業管科、室之處理意見彙整後,召開會議研商答覆內容,以供約見當日答覆陳情人參考之用。
    3. 於約見前三日,將約見日期、時間、陳情人約見號次、地點、位置略圖及案情相關單位、連絡人與電話等通知陳情人。
  • 約見當日:
    完成約見座談場地佈置等相關行政事宜。另設置「休息區」,備妥桌椅、茶水、書報及雜誌,供民眾等候約見之用。
  • 後續事宜:
    1. 會議記錄彙整完成後,陳報總局核備。業管科、室依裁示,應於起七個工作天內,將辦理情形答覆陳情人(如為裁示限期完成案件,亦應先行函覆),並副知總局,俾利列管、追蹤與考核,使「首長與民有約」便民服務案件能如期完竣。
    2. 如情節重大非本局能解決之議題,陳請總局(含)以上機關以專案方式辦理約見。
    3. 每次活動結束後,彙整「與民有約」案件處理情形統計表(如附表四)陳報總局辦理。
    4. 辦理本案活動所需各項費用,由相關經費內支應。

玖、其他:

本計畫自即日起施行,若有未盡事宜得另函補充之。
承辦人: 秘書室蔡穎傑科員(首長與民有約)
秘書室:自動(07)5619466
情報科:自動(07)5617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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