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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021令制定公布全文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一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業務,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 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 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 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四、 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
五、 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
六、 其他有關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事項。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四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第六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