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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9年5月8日(89)署企研字第890029160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89年6月26日(89)署企研字第89004782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0年11月13日(90)署企研字第090001445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1年1月2日(90)署企研字第090001739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1年11月7日署企研字第0910016615號函修正第14點及附件2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署企研字第0980015924號函修正名稱及全部規定,並自98年9月25日生效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署企研字第0980017498號函修正附件3,並自98年10月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署企研字第1040020222號函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4年10月1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署企研字第1050017720號函修正第13點附件7,並自105年9月12日生效

一、 為健全海岸巡防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委託研究係指以公務預算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其研究成果係作為各機關任(業)務精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三、 委託研究計畫審查程序如下:
(一) 各機關於每年一月五日前編製完成下一年度之委託研究計畫需求書(如附件二),送本署企劃處綜整。研究經費應依海岸巡防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如附件三)辦理。
(二) 本署企劃處於每年二月底前召開委託研究計畫審查會,確定研究主題後,納入各機關下年度施政計畫經費概算。
四、 各機關所提委託研究計畫如屬連續性計畫者,應將全案計畫及經費一次提出;經委託研究計畫審查會通過後,其後續年度逕依規定辦理預算程序,如有經費變動、時程延緩,或經各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者,應再提報審查。
五、 委託研究計畫主題應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並先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稱GRB,網址www.grb.gov.tw),避免重複研究。
六、 委託研究計畫為「政府採購法」中所稱「勞務採購」之一種;受委託對象之評選(招標)方式、研究計畫書(委託研究計畫書應包含要項如附件四)之審查、決標方式、訂約(契約內容應規範事項如附件五)等相關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委託研究計畫契約除特殊情形陳由機關首長核准外,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簽約手續。
七、 各機關辦理投標廠商委託研究計畫書評審、得標廠商期中、期末報告審查時,應遴派機關內相關專業人員或外聘專家學者組成工作小組,提供審查意見。
八、 委託研究計畫書應審慎評選,計畫主持人同一期間不得接受政府兩項以上之委託研究計畫。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係指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九、 委託研究計畫書,如有編列國外考察及蒐集資料之項目者,應同時擬具出國計畫書(如附件六),併委託研究計畫書審查。返國後應研提出國報告,列為研究報告附錄,並提供電子文書檔案存檔備查。
十、 計畫承辦單位應依研究進度及流程至GRB審核計畫主持人所登載資料。
十一、 計畫承辦單位對於委託研究計畫應掌握其研究進度及品質,必要時得主動進行查證。
十二、 計畫主持人應依委託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研究方法及期程(甘特圖)進行研究,未事先以書面方式經委託單位同意,研究人員、研究經費不得逕自異動或變更。
十三、 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期限完成委託研究報告(印製格式如附件七);期末報告審查會後,應將期末報告修正本提送委託單位複審,俟報告內容確認後,再交付正式報告,報請驗收。
十四、 委託研究計畫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各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選定之研究主題及其研究重點應登錄GRB及刊登機關網頁;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
(二) 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將報告全文刊登於機關網頁。
(三) 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報告(含電子檔)二份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五份副送本署企劃處。
十五、 計畫承辦單位對研究報告建議事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製作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如附件八),隨正式報告分送相關業務機關(單位)填具採行情形。
(二) 彙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後,於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本署企劃處備查。
前項經相關機關(單位)採行之建議事項,納入年度施政計畫實地查證作業。
十六、 委託機關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十七、 計畫承辦單位於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送本署企劃處備查後,承辦人、單位主管、主官,於嘉獎額度內敍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