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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洋生態保育與漁業資源維護實施要點   廢止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署巡搜字第0980004793號函訂定並自98年3月30日生效

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海洋生態保育,維護漁業資源,保持自然生態平衡,以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 為貫徹執行海洋生態保育及漁業資源維護,海岸巡防機關應以現有之人力與裝備,藉由每日勤務時機,於海域及海岸等責任地區,對違反海洋生態保育及漁業資源維護相關法規案件(以下簡稱違法案件),依法執行取締、蒐證及移送等事項。
三、 權責劃分如下:
(一) 本署
1. 巡防處:
(1) 執行海洋生態保育及漁業資源維護之全般綜合事宜。
(2) 執行海洋生態保育及漁業資源維護之政策擬定及指導事項。
(3) 海洋生態保育及漁業資源維護之勤務規劃、訓練、執行及檢討事項。
(4) 蒐整建立海洋生態保育及漁業資源維護相關資訊之資料庫。
2. 情報處:有關違法案件情蒐之指導、處理、管制及陳報事項。
3. 通電資訊處:將主管機關公告之海洋生態保育(護)區、漁礁區及禁漁區等資料建置於雷情顯示系統。
4. 勤務指揮中心:違法案件狀況查察之指導、處理、管制及陳報事項。
(二) 海洋、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各總局):訂定執行海洋生態保育及漁業資源維護實施計畫,並督導所屬機關(單位)執行。
(三) 各巡防區:執行海洋生態保育及漁業資源維護之勤務、情資與專案查緝任務統合、指導、支援、協調及聯繫等事項。
(四) 各總局所屬機關(單位):對違法案件,依法執行取締、蒐證及移送等事項。
四、 協調聯繫窗口如下:
(一) 保育業務:
1. 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2. 地方主管機關:
(1) 直轄市: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海洋局。
(2) 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之農業局、建設局、農漁局、經濟局及海洋發展局。
(二) 野生動物急救站: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2. 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3. 彰化縣動物防疫所。
4. 台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5. 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6. 台東縣動物防疫所。
7. 花蓮縣動物防疫所。
8. 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
(三) 保育類野生動物臨時收容中心: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2. 台北市立動物園。
3. 國立中興大學獸醫教學醫院。
4. 高雄市萬壽山風景區管理所壽山動物園。
5.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
6.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7. 國立宜蘭大學動物科技學系。
五、 勤務作為如下:
(一) 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漁期間及禁漁區內應加強巡邏勤務,發現違法案件,應即蒐證、取締,必要時通報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協同處理。
(二) 接獲民眾檢舉時,應即通報所屬岸際雷達及守望哨實施監控及派人(船)查處,並回復檢舉人處理概況。
(三) 對經常發生違法案件之船長(隻)及執勤區域,應在相關執勤簿冊加以註記、摘要或專冊紀錄,以利執勤人員辨識、查處。
六、 各總局及所屬機關(單位)應將轄區內主管機關公告之保育資料及管理措施等彙集成冊,隨時更新,以為勤務派遣及執行之參考依據。
前項作業之成效,本署不定期實施督考。
七、 各總局及所屬機關(單位)得洽請相關保育機關(構)或團體,協助辦理與海洋生態保育及漁業資源維護有關之教育訓練,以提升執勤能力。
前項教育訓練每年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完成相關紀錄備查。
八、 各總局及所屬機關(單位)除應主動積極於轄區內查緝外,必要時得協調相關保育主管機關,組成機動取締小組,實施聯合查緝作業,強化執行海洋生態保育及漁業資源維護之成效。
九、 發現擱淺受困於岸際、港灣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時,應先予必要之保護及搶救,並通知主管機關或相關保育團體處理。必要時可洽請當地野生動物急救站或保育類野生動物臨時收容中心協助處理及後續收容。
各總局及所屬機關應先建立保育主管機關及相關保育團體之聯絡資料,並置放勤務指揮中心備用。
十、 關於海洋生態保育及漁業資源維護之網站資料如下:
(一) 野生動物保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自然保育網(http://conservation.forest.gov.tw/mp.asp?mp=10)。
(二) 漁業資源維護:行政院農業委員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http://www.fa.gov.tw/chnn/statistics_publish/fi sh_resource)。
(三) 國家公園:台灣國家公園網站(http://np.cpami.gov.tw/index.php)。
(四) 主管機關公告之魚礁區、禁漁區及保育區電子圖層:本署雷情顯示系統。
(五) 有關違反漁業漁業資源維護及保育之態樣、法令依據及罰則:本署內部網站/巡防業務/業務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