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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之範圍釋示令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九○)署巡海字第○九○○○○九四三九號
 
本署所屬人員原具有法官、檢察官、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警察、憲兵及海關巡緝隊官長(員警)等身分人員,均屬海岸巡防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