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所稱娛樂漁業活動,指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在船上或登島嶼、礁岩從事採捕水產動植物、觀賞漁撈作業、觀賞生態及生物及賞鯨等活動」。及同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娛樂漁業漁船出海從事海上娛樂漁業活動,不得從事娛樂漁業以外之其他營業行為」,故娛樂漁業漁船載客從事渡船業務,顯然已違反上述規定。安檢所對經營娛樂漁業之船筏,應於進出港時確實核對該船人數,並要求船主返港後所有人員均應隨船返港。對娛樂漁船返港後將人員留置離島或礁岩從事海釣活動或變相經營渡船業務,即檢具相關事證函送漁政、航政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