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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內,從事資源探勘、調查等活動,依法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對未經許可進入我海域作業之大陸海測船,本署除立即派遣艦船前往處理外,並通報陸委會透過兩岸聯繫管道,要求大陸當局約束其海測船行為,勿侵害我海域權益。
二、另本署艦隊分署亦與海軍訂定綜合支援協定書,保持密切聯繫,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若有緊急應變需求,即協調國軍適時協助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