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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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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上救難機制為何?

一、我國海難災害搶救實務運作方式,係依海難發生地點,由其所屬管理機關擔任現場指揮任務。於港口(包括商港、漁港、軍港、工業專用港)區域內所發生之海難,現場指揮官由各港口管理機關(單位)首長(負責人),或其指派人員應變指揮;港口區域以外之海上救難之現場指揮由海巡單位擔任。倘發生重大海難案件,政府即成立海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由應變中心指揮官視搜救實際情況,指派適當單位或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各單位協同救災。

二、我國海難搜救作業主要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負責通報與協調,本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國軍等相關單位執行。當本署接獲海難事件通報後,即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相關規定展開救援行動。

三、本署於接獲海難事件通報後,於第一時間指揮、調派艦艇、人員前往救援,並橫向聯繫相關單位共同協助處理。

  • 資料來源:海巡署
  • 更新日期: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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