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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商港法第36條規定,商港區域內,不得採捕水產動、植物;惟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商港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
二、另查商港法第5條規定,商港區域內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由港務警察機關執行之。故本署執勤人員如發現或接獲民眾檢舉商港港區範圍內有垂釣情形,將通報港警單位派員處理,本署適時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