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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所發現漁民之漁獲物均為整箱包裝或其漁獲非本轄海域可捕獲之水產動植物時,應即查明其漁船設備、漁具以及其作業海域之漁汛資料等,並協請區漁會或縣政府漁業課等相關單位協助鑑定,以研判其是否為非法海上交易或走私進口農產品。倘該漁船所載漁獲為僅於淡水地區始可捕獲之水產品,即可逕行認定為私運貨物,岸巡隊即可依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將相關事證函送檢察機關並副知漁政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