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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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過程負責人變更非屬契約轉讓
- 資料來源:中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15/09/03
(一)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非屬政府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及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契約轉讓之情形
(二)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如符合民法第305條所定「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其讓與人2年以內對機關負連帶責任,且屬民法所定之毋須待契約相對人同意之制度,而與轉包及契約轉讓有別,非屬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契約轉讓,亦不構成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