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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2月8日22時10分,雲林機動查緝隊偵辦「蔡明諺槍砲案」(主偵、情資)報請雲林地檢署勤股吳檢察官指揮偵辦,會同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偵查隊、嘉義機動查緝隊、第四海岸巡防總隊及第四二岸巡大隊等單位人員,持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台南市永康區○路○巷○之○號(1B2號房)執行搜索,當場緝獲涉嫌人蔡明諺違法持有霰彈槍子彈65發,待完成筆錄後再將蔡嫌移送至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複訊,後續由雲林機動查緝隊自行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