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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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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商港安檢所接獲民眾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自行投案

106年7月13日09時30分,本局第一二岸巡總隊花蓮商港安檢所值班人員接獲劉姓男子至安檢所內告知,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遭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隨即通報司法小組上情及協助。09時35分,經第一二總隊司法小組人員查詢警政系統,確認該名男子為通緝犯,且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遭通緝。09時51分,將該名通緝犯帶至南海園營區實施訊問筆錄。14時40分,由司法小組人員將嫌犯移送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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