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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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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2家獨木舟業者違規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取締情形

106年09月26日05時08分,本局第一二岸巡總隊板下守望哨巡邏人員於執勤時,發現有民眾攜帶獨木舟分別自佳豐(5舟9人)及東益發(2舟3人)定置漁場下水,隨即通報第二(沙東)機動巡邏站、崇德執檢站鄰近所站人員及總隊司法組人員前往現場進行勸導及蒐證。05時15分,崇德執檢站抵達東益發泊區現場,向獨木舟業者(2舟3人)告知依花蓮縣政府公文及花蓮縣議會協調會議內容,該區域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惟該業者經勸導後仍執意下水,即由我海巡人員實施蒐證。05時15分,第二(沙東)機動巡邏站1車3人抵達佳豐泊區現場,向獨木舟業者(5舟9人)告知依花蓮縣政府公文及花蓮縣議會協調會議內容,該區域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惟該業者經勸導後仍執意下水,即由機動巡邏站人員實施蒐證。7時30分,7艘獨木舟12人均已上岸,本案後續由第一二岸巡總隊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及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函送花蓮縣政府裁處。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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