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9月10日12時50分,第十二巡防區接獲第九海岸巡防總隊水頭安檢所回報:10日12時45分,后豐執檢站安檢人員執行「內o號」自用小船出港安全檢查時,於安檢資訊系統發現一名人員疑似遭雲林地方檢察署限制出海;12時55分,經水頭安檢所陳所長告知當事者後表示:對自身被限制出海原因不明且有質疑後,旋即搭乘車輛離開,12時52分,指管長回報總隊長上情, 12時55分,12時58分,李情報官聯繫總局情報組輪值人員何科員獲覆:於資料庫系統無查詢到該員限制出海資料,並建議洽詢發佈機關確認以為審慎, 15時30分,李情報官電詢雲林地方檢察署,經李檢察官表示:吳員因毒品案件假釋,應予限制出海,15時35分,謝指管長告知水頭安檢所陳所長吳員遭限制出海原因,15時37分,水頭安檢所陳所長致電吳員其表示:瞭解,感謝本署查明及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