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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9月18日14時,雲林機動查緝隊受臺灣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會同彰化、嘉義機動查緝隊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等單位,於雲林縣北港鎮查獲廖嫌持有海洛因34.58公克(毛重)及安非他命70.68公克(毛重),後續帶往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進行訊問,時06分,第五巡防區接獲雲林機動查緝隊通報,立即回報指管長、召集人、本中心及署部勤指中心知悉,14時30分,雲林機動查緝隊與廖嫌抵達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俟筆錄製作完畢後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