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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約僱船員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
約僱「船員」1缺(正取1名、備取2名)外補遴任
公告時間自108.10.23至108.11.5止

一、資格條件
凡品性端正,身體健康、工作熱忱、服從性高且具團隊意識,適於從事海上工作之我國國民,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
1.類別:輪機船員。
2.錄取名額:正取一名、備取兩名。
3.學、經歷:具有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以有從事海上工作經歷者為優先考量。
4.備註:以持有商船船員手冊者為優先考量。
(二)具游泳技能,不限姿勢、不限時間連續游完200公尺者。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符合船員管理規則健康標準者。
(四)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第28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報名資格
(一)檢具國民身分證、最高學歷證明、退伍令影本、經歷證明及其他相關手冊或執業證書。
(二)檢具地區醫院(含)以上醫院檢查合格之「船員體格檢查表」1份(務必請醫院開立「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正本,自檢查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檢查項目應包括X光片透視、梅毒血清檢查及眼睛視力檢查(經矯正後任一眼達0.5以上)。
三、測驗方式
輪機船員:
(一)游泳測驗。
(二)船上基本實作(輪機實務)。
(三)口試。
前項船上基本實作及口試測驗,擬由鈞分署指派上級指導官主持,並由本隊遴選適任人員擔任口試官及實作測驗官(測驗項目另訂)。
四、錄取進用方式
(一)經錄取通知進用人員應在指定之日期完成報到簽約手續,否則以棄權論。
(二)簽約手續分二階段進行,完成第一階段試用簽約手續後,試用3個月,經考核不適任海上勤務執行者,即予解約;經考核合格者,續簽約完成第二階段正式僱用。

  • 資料來源:海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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