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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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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富山漁業資源區有民眾違規採捕

108年11月23日23時09分,東部分署第一三岸巡隊第二機動巡邏站線上巡邏組小組長回報,民眾通報於台東富山保育區安天宮前方海域,發現有數名民眾疑似違規採捕,請本分署派員協處。23時10分,第二機動巡邏站線上巡邏組小組長立即前往現場實施查證。23時15分,第二機動巡邏站線上巡邏組小組長1車4人抵達安天宮,並於現場發現有黃姓民眾及其4員家屬(計5員)均已上岸,且持有網具1付及桶內有烏魚12尾、鯛魚8尾、龍螺10顆、螃蟹6隻、硨渠貝1顆及海膽石鱉12隻等漁獲,經詢問黃姓民眾坦承桶內漁獲為該處捕獲,另表示均為外縣市人(2員居住新北、3員居住花蓮)及家屬僅在岸上觀看,因不瞭解當地為保育區及相關規定,故於此處違規採捕。23時18分,管制官通報第一三岸巡隊情報科員前往現場實施協處。23時45分,第二機動巡邏站線上巡邏組小組長偕同該5員民眾離開現場,將前往新蘭執檢站協助司法小組實施訪談筆錄製作及相關事證彙整。24日00時12分,第一三岸巡隊情報科員1車2人抵達新蘭執檢站,並針對黃員實施訪談筆錄製作。00時55分,訪談筆錄製作完畢,黃姓民眾帶領其餘4員家屬隨即駕車離開新蘭執檢站,經詢問渠等民眾係於23日22時許,於前往岩灣朋友住處途中臨時興起,因不瞭解該處為保育區及相關規定,故於該處違規採捕,並表示僅有自己所為,家人在旁觀看。本案經查有臺東縣政府107年6月6日府農漁字第1070110393B號公告,修正本縣富山漁業資源保育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限制事項:
(一)不得有以石塊擲魚、捉魚離水或其他危害海洋生物之行為,亦不得有將廢棄物拋入海中、騎乘水上摩托車或其他破壞海洋生物棲地環境之行為;另核心區及永續使用區除經臺東縣政府許可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採捕各類水產動植物。
(二)「黃」員確於「富山於業資源保育區」核心區從事採捕活動,且非經臺東縣政府同意核准,亦非設籍富山村之莿桐部落原住民族,須於豐年祭期間向臺東縣政府申請許可捕撈,本案依違反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9款及第65條函送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裁處,本案報結。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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