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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報廢船艇標售公告

主旨:公告標售本機關奉准報廢之財產一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 財物名稱:海巡署艦隊分署1艘報廢船全船變賣標售案。
二、 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詳如投標須知。
三、 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109年1月31日14時整假本分署開標室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個工作天上午14時整於前述地點開標。
四、 投標方式:本標售案已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採通信投標方式,為配合推動電子領標作業,請領標廠商於公告日起至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期限前,至海巡署艦隊分署全球資訊網自行下載。
五、 本批標售標的物,投標廠商得於截標前洽本分署業辦人員安排現勘。
六、 投標廠商資格:公司或行號,須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自然人,須檢附身分證影本。
七、 凡投標本機關拍賣標售案者,曾有案底履約未完成達半年(六個月)以上者,3年內(自承上期案件履約期限止起算)不得再參與本機關報廢船舶拍賣標售投標作業,並以不符資格論處。
八、 投標文件收受之地點及截止期限:依規定封裝完成之投標用外標封,應於投標截止期限109年1月30日17時整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送至下列收件地點: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秘書室收發室)。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九、 投標廠商得標後,應於決標翌日起10個日曆天內應繳之全部價款,匯入機關指定帳號。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十、 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 更新日期:10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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