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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東部地區機動海巡隊「船員」公開徵才

公告期間:109年2月3日至109年2月10日
一、資格條件
凡品性端正,身體健康符合標準,適於海上工作之本國國民,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
1.類別:甲級船員
2.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1名
3.學、經歷:具有高中(職)學或相當高中(職)以上畢業,曾經從事海上工作6個月以上經歷。
4.備註:持有本國籍商船員服務手冊。
(二)具有效期限內之商船船員手冊。
(三)具游泳技能,不限姿勢、不限時間連續游完200公尺者。
(四)經公立醫院證明符合商船員管理規則健康標準者。
(五)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第28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報名資格
(一)檢具國民身分證、商船船員手冊、最高學歷證明、退伍令影本、經歷證明及其他相關執業證書。
(二)檢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證明,符合船員服務規則健康標準者,地區醫院(含)以上醫院檢查合格之「船員體格(健康)檢查證明書」正本1份,檢查項目應包括X光片透視、梅毒血清檢查及眼睛視力(一眼矯正視力達0.4及兩眼合併矯正視力達0.4),其他要項詳見體檢表背面注意事項。
(三)檢附之證明書均須符合船員管理規則之訂定標準。
三、測驗方式
(一)艦上基本實作(甲板船員)。
(二)口試。
前項艦上基本實作及口試測驗,擬由分署指派上級指導官主持,並由本隊遴選艦長、大副及巡防艦相關部門幹部擔任測驗官(測驗項目另訂)。
四、錄取進用方式
(一)經錄取通知進用人員應在指定之日期完成報到簽約手續,否則以棄權論。
(二)簽約手續分二階段進行,完成第一階段試用簽約手續後,試用3個月,經考核不適任海上勤務執行者,即予解約;經考核合格者,續簽約完成第二階段正式僱用。
(三)備取人員依成績排定順序名冊,候用期限為1年。
  • 資料來源:海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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