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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約僱船務人員公開徵才

公告日期:109年2月20日至109年3月4日
一、資格條件
凡品性端正,身體健康符合標準,適於海上工作之本國國民,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
1.類別:甲板船員、輪機船員
2.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3.學、經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4.備註:
a、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優先進用。
b、持有有效期限內之船員服務手冊。
(二)
1.類別:大廚
2.錄取名額:正取2名、備取2名
3.學、經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4.備註:
a、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優先進用。
b、具有效期限內之丙級以上餐飲技術士執照。
c、持有船員服務手冊者優先進用。
(三)具游泳技能,不限姿勢、不限時間連續游完200公尺者。
(四)經公立或教學醫院證明,符合海巡署艦隊分署規定健康標準者 。
(五)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第28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報名資格
(一)檢具國民身分證、丙級廚師(含)以上證照(大廚)或商船船員手冊(船員)、最高學歷證明、退伍令影本、經歷證明及其他相關執業證書。
(二)檢具經公立或教學醫院檢查合格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約僱船務人員體格(健康)檢查證明書」正本1份。
三、測驗方式
(一)游泳。
(二)口試。
(三)艦上基本實作:應考人於「大廚」、「甲板船員」或「輪機船員」項目擇一應試。
前項口試及艦上基本實作測驗,由分署指派上級指導官主持,並由本隊遴選艦長、大副及巡防艦相關部門幹部擔任測驗官(測驗項目另訂)。
四、錄取進用方式
(一)經錄取通知進用人員應在指定之日期完成報到簽約手續,否則以棄權論。
(二)簽約手續分二階段進行,完成第一階段試用簽約手續後,試用3個月,經考核不適任海上勤務執行者,即予解約;經考核合格者,續簽約完成第二階段正式僱用。
(三)備取人員依成績排定順序名冊,候用期限為1年。
  • 資料來源:海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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