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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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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漁港賞鯨船發現有乘客因偽造文書遭通緝處理情形

111年6月26日16時26分,第九巡防區指揮部管制官接獲第一二岸巡隊花蓮漁港安檢所隊員回報,輸鍵「鯨o號」賞鯨船(以下簡稱「鯨」船)乘客名單時,安檢資訊系統顯示楊姓男子(以下簡稱「楊」員)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因偽造文書發布通緝;另於16時16分,聯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因假日期間無人接聽,另使用「內政部警政署M-Police系統」查證確認無誤。16時29分,管制官通報第二(沙東)機動巡邏站線上巡邏組站長前往花蓮港紅燈塔,實施「鯨」船平行監控。16時30分,第九巡防區指揮部管制官通報第六海巡隊,獲復將派遣線上海巡20噸艇前往海洋公園海域監控「鯨」船動態。16時38分,站長1車2人抵達花蓮港紅燈塔,運用望遠鏡平行監控「鯨」船動態。17時04分,第六海巡隊20噸艇抵達花蓮港複式監控「鯨」船動態。17時05分,「鯨」船進入花蓮港港嘴。17時15分,第一二岸巡隊司法小隊隊員1車2人抵達花蓮漁港向日廣場賞鯨碼頭。17時17分,第二(沙東)機動巡邏站站長1車2人抵達花蓮漁港向日廣場賞鯨碼頭協處。17時19分,「鯨」船停靠花蓮漁港賞鯨碼頭,由花蓮漁港安檢所所長等6員實施船舶安檢(船員3員、乘客39員);另司法小隊隊員及站長等4員實施身分核對,確認「楊」員為通緝,現場實施逮捕。17時20分,司法小隊隊員及站長等4員,押解「楊」員前往第一二岸巡隊隊部實施筆錄及移送書製作。17時35分,押解楊姓通緝犯抵達第一二岸巡隊部,實施戒護任務。17時45分,開始實施偵訊筆錄製作。17時57分,筆錄製作完畢,後續將等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實施視訊開庭。18時03分,第二(沙東)機動巡邏站第一班巡邏組小組長1車2人抵達第一二岸巡隊部,完成現地交接,接續戒護任務。18時35分,經聯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和股法官,獲復因應疫情嚴峻,將於第一二岸巡隊以視訊方式開庭。18時45分,開庭結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和股法官指示,同意楊姓通緝犯自行離開,並請其明日自行前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報到。19時03分,接收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歸案證明,內容提同意釋回被告「楊」員,並由「楊」員自行離開第一二岸巡隊部。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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