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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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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海巡署「未能於船舶出港前先期查獲朱國榮逃離出境」案

有關媒體報導監察院糾正海巡署「未能於船舶出港前先期查獲朱國榮逃離出境」案,海巡署說明具體作為如下:
一、朱國榮因案交保,於112年9月7日15時向轄區派出所報到後,當日晚間逃往安平漁港,藏匿在「T」船船艙內潛逃出境,警察機關於同月12日通報臺灣高等法院,並於9月28日發布通緝。
二、海巡署表示,依海岸巡防法第4條規定,海巡人員不得在無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即全面進行高密度查艙檢查。 「T」船因無明顯違法跡象、未曾因違反走私、非法入出國等受刑事或行政罰處分,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漁船及遊艇安全檢查作業規定」,評鑑分類為「甲類對象」,應以柔性方式實施檢查。南部分署安檢人員於112 年9月7日夜間,按「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規定,檢查船艙及確認人員身分後,未發現可疑不法事證,全程費時27分鐘,始依規定放行「T」船出港。
三、為降低對社會的衝擊,海委會於本(9)月18日拜會司法院,雙方就監控作法及資料傳輸等議題交換意見,並就目前外逃通緝犯262人(經濟犯計227人、占86.6%),討論重大經濟犯輔以多元複式監控之可行性 。海巡署亦透過「行政院查緝走私偷渡聯繫會報」等時機,研議提高檢舉獎金等措施,鼓勵民眾提供線索。另將協調主管機關研提刑法修正案,增列「棄保潛逃罪」,防止潛逃事件再生,確保海域及海岸安全。

新聞聯絡人:
海巡署 歐玉飛 科長 0912524637
  • 資料來源:海巡署
  • 更新日期: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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