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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政風處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資料來源:海巡署
  • 更新日期:2009/09/25

署政風處加強宣導事項-「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壹、中秋佳節期間請各單位加強宣導並責成所屬同仁應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凡與機關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團體餽贈財物或邀宴,原則應予拒絕,並落實知會登錄程序,以維護本署清廉形象。

貳、有關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簽報登錄程序如下: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有該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督察)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督察)單位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督察)單位。
(三)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遇有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或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者,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督察)單位後始得參加。
(四)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督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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