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沿革
為肆應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世界各國紛紛建置「海域管理機制」,有效管理所轄海域,爭取海洋權益之趨勢,我國政府於1998年立法通過「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中華民國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等海域二法,並在2000年立法通過「海岸巡防法」等海巡組織五項母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於2000年1月28日根據上述母法成立,下轄之中部地區巡防局於2000年2月16日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各地區局組織通則」成立,專責台灣中部地區及金門、烏坵地區等海域、海岸執法事務與秩序維護;2010年2月3日修正「行政院組織法」增設《海洋委員會》,2015年6月16日,海洋委員會組織四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三讀通過,7月1日,總統府公布制定《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及相關組織;2018年4月28日海洋委員會於高雄市成立,中部地區巡防局改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
二、任務
本分署主要任務為負責海岸地區犯罪偵防、查緝走私偷渡、港口安全檢查、海岸管制區入出管制、海上救難及海洋環境與生態資源之保護等任務,以維護轄域秩序及安全,確保人民權益。
三、未來展望
為邁向「生態、安全、繁榮」的國家海洋發展願景,落實海巡署「開放海洋、服務民眾、確保安全」的施政理念。本分署將持續以團隊集體力量,透過強化巡防區整合能力、加強不法情資蒐報及運用,有效執法,確保國家整體安全,並致力於海洋環境及資源之維護,隨時備便,提供民眾海域活動安全之最佳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