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令:
(一)國家安全法
(二)海岸巡防法
(三)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
(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五)入出國及移民法
(六)商港法
(七)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商港及工業專用港安全檢查作業規定
二、安全檢查程序:
(一)人員派遣:
安檢所依據船公司(代理行)向港口管理機關申請之進、出港預報時間,排訂船舶接受安全檢查順序,並依法實施檢查。
(二)登輪檢查:
1、安檢所帶班人員拜訪船長,詢問有關安全狀況,並請其派員配合引導檢查。
2、檢查完畢,無論查獲違法與否,檢查人員及船務代理人員、船長應於「船舶進出港檢查紀錄表」簽章,以明責任。
三、安全檢查項目:
(一)國內航線:
1、人員檢查:
(1)檢查時,以實施儀器檢查為主,目視為輔。
(2)依《海岸巡防法》第七條規定,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遭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巡防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巡防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時,全程綠影存證者,不在此限。。
2、物品檢查:
(1)手提、托運行李:
A、檢查時,以實施儀器檢查為主,目視為輔。如發現可疑時,應請其自行開啟接受檢查。。
B、檢查時,如發現人員攜帶非屬管制或危險物品,但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應請其交由船舶業者托運,並告知船方妥採防範措施。
(2)船舶載運物品:
A、由船方人員陪同,並核對貨物清單,依貨物種類、啟航地區及諮詢資料等,實施抽檢如有情資或發現可疑,則實施全面檢查。
B、貨物實施拆驗檢查後,應於檢查貨物上黏貼驗訖貼紙及專用膠帶。
C、經核准攜帶危險物品者,應檢查主管機關核准載運危險物品之許可證明文件,同時告知船方妥採防範措施。
D、經准許輸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及轉運至大陸地區之臺灣地區物品,依海關提供之證明文件實施核對。
3、船舶檢查:
依船舶種類、噸位大小、啟航地區等,實施抽檢。有情資或發現可疑,則對該船實施全面檢查。
(二)國際航線、兩岸海運直航及小三通航線:
1、人員檢查:
(1)檢查時,以實施儀器檢查為主,目視為輔。
(2)依《海岸巡防法》第七條規定,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遭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巡防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巡防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時,全程綠影存證者,不在此限。
2、出境旅客行李檢查:
(1)檢查時以實施儀器檢查為主,目視為輔。
(2)依《海岸巡防法》第七條規定,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遭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巡防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巡防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時,全程綠影存證者,不在此限。
3、船舶檢查:
依船舶種類、噸位大小、啟航地區等,實施抽檢。如有情資或發現可疑,則對該船實施全面檢查。
四、安全檢查應注意事項:
(一)安全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時,應穿著制服或勤務服,並配帶相關證件。
(二)檢查船員、旅客房間及船艙時,應由船方人員陪同,不得單獨實施檢查。如發現犯罪嫌疑,認有搜索其身體必要時,應依《海岸巡防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者,依《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