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海岸巡防法第2條規定,本署執法範圍包括臺灣地區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500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與近海沙洲,及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之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與其他政府所規定之執法水域。各區域說明如下:
一、岸際至專屬經濟海域
(一)岸際執法區域:
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 500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與近海沙洲。
(二)領海:
自領海基線起至其外側 12浬間之海域。
(三)鄰接區:
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 24浬間之海域。
(四)專屬經濟海域:
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 200浬間之海域。
二、中華民國護漁範圍示意圖
我國專屬經濟海域與周邊國家重疊,政府為維護漁民權益,於2003年11月7日核定「中華民國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作為海域執法依據;因應臺日簽署漁業協議及政府調整臺菲海域護漁範圍等情勢,農業部於103年11月20日修正公布「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及護漁範圍示意圖。
中華民國護漁範圍示意圖
三、公海漁業巡護海域
為保障我國公海捕魚權利,善盡國際漁業養護責任,並增進與漁民互動,定期派艦維護公海漁業秩序與安全,並以北太平洋及中西太平洋為重點。
附帶說明:
一、本圖係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為展示其公約範圍及所包含之袋狀公海海域,自行製作之,僅供範圍示意,不影響各會員之海域主張。
二、我國為WCPFC之會員國,本署因執行WCPFC公海水域巡護任務,爰於本署網站放置該委員會所製之海域範圍圖,以為本署執行前揭任務之依據,惟並不影響我國不承認日本擁有「沖之鳥礁」200浬專屬經濟海域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