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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的公開必須兼顧國家機密,程序正義與民眾個人權利。因此舉凡國家機密,影響民眾個人權益,如隱私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與政府執行公權力相關的程序正義,如檢調取締、專業考試等,依據資訊公開法規定,政府單位可以拒絕公開前開資訊,詳細的限制請參考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政府在訂定資訊公開法時,瞭解資訊公開與限制互為消長,因此對於限制採表列方式,不在限制範圍之資訊,依法不得拒絕民眾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