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檢所發現領有識別證之大陸船員自行駕駛漁船出海作業之態樣及處置如下:從事該行為時,未有本國籍船員(長)陪同下自行駕駛漁船出海作業時: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僱用大陸船員係協助12浬外漁撈作業,發現該行為時應禁止其出海,並將該本國籍船員依違反管理辦法第33條第7款規定函送漁政主管機關,另依職權調查,若有構成竊盜或其他之犯罪行為時,則大陸船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經漁船主之授意使大陸船員獨自行駕船出海:禁止其出海,並將違規漁船船主(長)及相關涉案人之訪談或偵訊筆錄,依違反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僱用大陸船員係協助12浬外漁業作業),函送漁政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65條第8款核處,大陸船員仍交付漁船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