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見問答 FAQ

  • 點閱數:5112
  • 資料來源:海巡署
  • 更新日期:2022/06/24

一、依據《海岸巡防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對進出通商口岸、非通商口岸之船舶及其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二、本署執行船舶載運物品,檢查流程如下:

(一)檢查前,會請船方或貨方人員陪同,不單獨實施檢查。

(二)檢查中,以不破壞貨物為原則,全程錄影或拍照存證。

(三)檢查後,會將貨箱復原,並於貨箱上黏貼驗訖貼紙(註記安檢單位與人員)及專用膠帶,以提供寄貨人或收件人查詢。

三、貨物運輸過程,尚有可能物件擠壓或摔傷,造成受損之虞,如查貨物損傷係本署安檢人員之責,可依相關規定辦理賠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