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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作業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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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中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16/05/31

(一)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時,應善盡訪、詢價責任,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價格較市價為高,則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6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300214070號函,自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二)103年6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300214070號函--重申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發現契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請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商品市價通報機制」通報訂約機關辦理查價:
1.按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4款規定:「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項:四、廠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或條件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適用機關。」第9條規定:「本契約應明定訂約廠商於本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廠商無合理事由而不減價者,訂約機關得終止契約。」
2.邇來偶有機關人員反映部分共同供應契約價格有高於市價情形,訂約機關履約過程應落實查價機制。查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已於98年建置「商品市價通報機制」功能,機關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商品價格有高於市價情形,請於系統內填報。商品市價通報程序如下:
(1)機關點選欲選購之契約品項,系統將出現「請問您是否發現本品項有無高於一般市價」之詢問畫面。
(2)各機關詢查市場行情結果,如認為該品項價格高於一般市價,請點選「是,進行高於市價通報」按鍵,由通報機關填寫通報人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通報市價、市價來源及備註說明等欄位資訊,自動暫停該通報機關訂購此商品,並由系統通知訂約機關辦理查價作業。
(3)訂約機關完成市價訪查後於系統登錄查價結果。通報機關如認為該品項已無高於一般市價之情形,並於系統畫面「該品項是否仍高於一般市價」點選「否」者,系統將開放該通報機關訂購該品項。
(三)查臺灣銀行已於共同供應契約約定,各適用機關可自行決定是否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係提供各機關多重採購方式的選項之ㄧ,不強制各機關利用。機關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價格較市價為高,可於系統填報,並自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另自103年1月1日起,非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時,不論訂購金額大小,均應於系統登載查價紀錄,本會102年12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200463510號函已有說明(公開於工程會網站)。
(四)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已自行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並依其實際需求限制得標廠商家數,以促進競爭,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均可比照辦理,或整合所屬機關需求數量辦理聯合採購,不另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五)關於前揭系統功能操作說明已置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系統使用手冊」提供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