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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作業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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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中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16/06/30

(一)各單位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時,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並注意廠商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規定之情形。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例示一、(一):「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誤以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及二、(十):「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不適用本法第103條」,請避免類案缺失再生。
(三)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略以:「廠商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四)各單位承辦採購人員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時,應至政府採購網查詢欲辦理採購之廠商是否遭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俟確認廠商非拒絕往來廠商後始得辦理小額採購。
(五)操作流程:「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免輸入機關代碼、密碼完成登入)/點選左方功能鍵「常用查詢」/下拉點選「拒絕往來廠商」/依畫面要求輸入「廠商代碼」或「廠商名稱」後按「查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