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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FAQ

    一、依據《海岸巡防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對進出通商口岸、非通商口岸之船舶及其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二、本署執行船舶載運物品,檢查流程如下:

    (一)檢查前,會請船方或貨方人員陪同,不單獨實施檢查。

    (二)檢查中,以不破壞貨物為原則,全程錄影或拍照存證。

    (三)檢查後,會將貨箱復原,並於貨箱上黏貼驗訖貼紙(註記安檢單位與人員)及專用膠帶,以提供寄貨人或收件人查詢。

    三、貨物運輸過程,尚有可能物件擠壓或摔傷,造成受損之虞,如查貨物損傷係本署安檢人員之責,可依相關規定辦理賠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