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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成效

    106年9月28日06時10分,本局第一二岸巡總隊板下安檢所守望人員發現有2家獨木舟業者分別自佳豐、東益發定置漁場下水,違反花蓮縣政府公告規定,並已回報總隊司法組及第二(沙東)機動站前往協處。06時14分,崇德執檢站人員抵達佳豐定置漁場現場,向業者(4舟7人)告知依縣政府公文及花蓮縣議會協調會議內容,該業者經勸導後仍執意下水,由安檢人員實施全程蒐證。06時35分,第二(沙東)機動站1車3人抵達東益發定置漁場,該獨木舟業者(2舟4人)已上岸並全程實施蒐證紀錄。07時45分,板下安檢所守望人員回報獨木舟業者(4舟7人)上岸,並實施蒐證紀錄。後續本案由第一二總隊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實施函送花蓮縣政府裁處。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1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