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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成效

    107年6月6日19時20分,東部分署第九巡防區指揮部管制官接獲一二岸巡隊花蓮漁港安檢所回報,於18時56分執行宜蘭籍「漁ooo號」(以下簡稱「福」船)安檢勤務時,發現「福」船船上載有延繩釣漁具,且該漁具有使用,與漁業證照不符,遂向船長說明已違反漁業法第9條「漁業經營核准之限制或附加條件」及同法第36條「經營未經核准漁業種類之漁業」,並立即實施蒐證。21時20分,經聯繫主管機關(花蓮縣政府)承辦人獲覆,已彙整相關佐證資料,依規定函送裁處。21時30分,本分署勤指中心接獲第九巡防區指揮部管制官回報上情,後續由第一二岸巡隊完成資料蒐整後,函送花蓮縣政府裁處。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1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