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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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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19/10/07

公告招領拾得物清冊乙份(如附件),請失主於109年4月4日公告招領期滿前,攜帶國民身分證、本人印章前來本分署(岸巡隊、安檢所)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