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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成效

    108年10月5日10時40分,花蓮漁港安檢所人員輸鍵「太o」賞鯨船(以下簡稱「太」船)乘客名單時,安檢資訊系統顯示陳姓及許姓民眾,分別遭基隆及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護管束處分。10時42分,管制官分別聯繫基隆及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均表示協請本署同仁告知勿於處分期間出海。11時22分,「太」船位於和南寺3浬,指揮海巡艇前往監控。11時33分,「太」船於花蓮港港嘴準備進港。11時40分,「太」船進花蓮漁港由花蓮漁港安檢所隊員等4員實施人員清點(船員2員、乘客50員),經核對陳姓及許姓民眾身分無誤,由黃隊員告知在保護管束期間不可搭船出海,民眾表示瞭解,本案後續由第一二岸巡隊循業管陳報相關資料。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