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馬祖海域:
運用雷達、守望及巡邏等三道監偵幕掌握海域狀況,發現大陸船舶越界時,彈性靈活調派巡防艇前往取締,並適時規劃執行擴大威力取締專案,派遣大型巡防艦船部署越界盜砂熱區,並透過兩岸聯繫機制,辦理兩岸協同執法,共同打擊遊走兩岸界線之違法船舶。
(二)臺灣灘海域:
自108年起常態性派遣大型巡防艦船前往取締,並協同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及國防部,藉由定期派遣空中偵巡及利用相關監控能量,協助掌握該海域動態,以利機動增派艦船執行專案取締。
(一)金門、馬祖海域:
依《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境罪,移送地檢署偵辦,近年查獲案件均由地方法院判處6個月至8個月不等之有期徒刑,船舶宣告沒收後拍賣。
(二)臺灣灘海域: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故意損壞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罪,移送地檢署偵辦,108年10月24日於澎湖海域查扣2艘抽(運)砂船,為臺灣灘海域查獲首例,涉案人員均已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