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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成效

    108年8月20日14時31分,第十巡防區指揮部管制官接獲第一三岸巡隊綠島安檢所小組長回報,「長o」工作平台船(以下簡稱「長」船,無動力)因期限內(109年6月23日)未完成船體檢查,遭交通部航港局禁止航行,經安檢人員勸導後仍執意出港,並由拖船「大o」拖帶欲前往大鵬灣,即實施勸導及蒐證。14時33分,經綠島安檢所小組長聯繫交通部航港局東部航務中心周小姐,獲覆表示如「長」船執意出港,則依違反「船舶法」23條及92條實施蒐證函送。15時01分,管制官將案件狀況轉知第七巡防區及第八巡防區知悉,後續由第十巡防區指揮部賡續管制該船動態及函送主管機關裁處進度。16時30分,第十五海巡隊海巡艇抵達綠島西方8浬處與該2船會合,經檢查未發現可疑。經瞭解「長」船係期限內未完成船體檢查,而遭交通部航港局禁止航行,非因案禁航,另安檢時詢問船長「長」船無故障情形,業經安檢人員目測查看「長」船船體無破損,研判無立即之危險性﹔有關違規仍執意出港原因,船長表示:因在南部有接到新的工作,故明知違規將被罰錢,但權衡之下仍是接單工作比較划算。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