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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成效

    110年3月30日15時10分,第九巡防區指揮部管制官接獲花蓮漁港安檢所安檢士回報,輸鍵「花oo號」(以下簡稱「花」船)賞鯨船乘客名單時,系統顯示1名民人郭先生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發布保護管束。15時13分,管制官要求雷達操作員針對「花」船加強監控,另指揮第二(沙東)巡邏站線上組前往向日廣場觀景台監控;另派遣海巡艇前往「花」船所在海域實施監控。15時15分,通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吳姓書記官上情,獲復郭姓民人因提前假釋出獄,故發布保護管束;請本署人員於「花」船進港後,向該乘客勸導於限制期間不可搭船出海,宣導完畢後即可讓該員自行離開。16時13分,「花」船停靠花蓮漁港賞鯨碼頭,由花蓮漁港安檢所隊員實施人員清點無誤(船員2員、乘客30員),針對該郭姓民人實施身分核對確認為當事人,並向其宣導於保護管束期間應提出申請報備才可出海(境),該員表示瞭解並離開賞鯨碼頭。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