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緝成效

    110年9月18日11時08分,第九巡防區指揮部管制官接獲第一二岸巡隊花蓮漁港安檢所隊員回報,11時輸鍵鯨o賞鯨船(以下簡稱「鯨」船)乘客名單時,安檢資訊系統顯示陳姓民人遭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另經隊員聯繫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無人接聽後,聯繫第一二岸巡隊司法小隊上士隊員運用警政系統查證。11時18分,司法小隊隊員運用警政系統查證,確認陳姓民人遭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11時31分,司法小隊隊員抵達花蓮漁港賞鯨碼頭。11時32分,管制官通報花蓮商港安檢所前往花蓮漁港賞鯨碼頭協處。11時37分,花蓮商港安檢所小隊長1車3人抵達花蓮漁港賞鯨碼頭。11時38分,「鯨」船進入花蓮港港嘴。11時39分,第二機動巡邏站站長1車2人抵達花蓮漁港賞鯨碼頭。11時50分,「鯨」船停靠花蓮漁港賞鯨碼頭,由花蓮漁港安檢所所長等6員實施船舶安檢(船員3員、乘客41員);另由司法小隊隊員及第二機動巡邏站站長等2員針對陳姓民人實施身分查核確認為通緝當事人後,即逕行逮捕。11時54分,司法小隊隊員及第二機動巡邏站站長等1車3人共同押解陳姓通緝犯前往第一二岸巡隊隊部實施偵訊並辦理後續移送事宜。12時08分,司法小隊隊員及第二機動巡邏站站長等1車3人押解陳姓通緝犯抵達第一二岸巡隊,由隊員製作筆錄及移送書,現場全程錄影蒐證(陳姓通緝犯體溫量測正常及全程配戴口罩、第一二岸巡隊司法小隊人員穿著防護衣、配戴口罩,採用防疫隔板並保持1.5公尺距離)13時,司法小隊已完成筆錄及移送書製作。13時54分,第二機動巡邏站小組長1車2人抵達第一二岸巡隊與站長1車2人現地交接後,並接續實施戒護任務。14時20分,由司法小隊隊員及第二機動巡邏站線上巡邏組小組長1車等3人押解陳姓通緝犯移送花蓮地方檢察署。14時38分,人員已抵達花蓮地方檢察署,並與花蓮地方檢察署林法警實施通緝犯交接。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