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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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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21/12/28

公告招領拾得物清冊乙份(如附件),請失主於111年6月23日公告招領期滿前,攜帶國民身分證、本人印章前來本分署第一三岸巡隊隊部或新港漁港安檢所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