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緝成效

    111年7月29日10時43分,第九巡防區指揮部管制官接獲花蓮漁港安檢所隊員回報,10時30分輸鍵「鯨o」賞鯨船(以下簡稱「鯨」船)乘客名單時,安檢資訊系統顯示船上搭載「劉」姓男子(以下簡稱「劉」員)分別遭彰化地方法院(詐欺案)、新北地檢署(詐欺案)、臺中地檢署(詐欺案)、彰化地檢署(洗錢防制法、詐欺案)發布通緝,第一二岸巡隊司法小隊運用「內政部警政署M-Police系統」查證確認無誤。10時48分,管制官通報七七雷達針對「鯨」船加強監控,另通報花蓮漁港安檢所針對「鯨」船進港時加強安檢及核對人員身分。10時49分,管制官通報七七守望隊員對「鯨」船加強監控及落實交接。11時10分,小組長1車2人抵達臺11號涼亭運用望遠鏡針對「鯨」船實施平行監控。11時25分,七七雷達操作員回報「鯨」船行程結束,預計返回花蓮港。11時35分,管制官通報小組長1車2人前往花蓮漁港協處。11時40分,管制官接獲隊員回報已前往花蓮漁港向日廣場途中。11時55分,小組長1車2人及隊員抵達花蓮漁港賞鯨碼頭。12時03分,七七雷達操作員回報「鯨」船進入花蓮港港嘴。12時17分,「鯨」船停靠花蓮漁港賞鯨碼頭,由花蓮漁港安檢所所長帶班4員實施船舶安檢(船員3員、乘客65員),針對劉姓民人實施身分核對,經確認劉員為遭通緝之當事人,由所長立即予以逮捕。12時24分,隊員1車2人及小組長1車2人押解「劉」姓通緝犯,前往第一二岸巡隊製作筆錄及移送書。12時39分,隊員1車2人及小組長1車2人押解劉姓通緝犯抵達第一二岸巡隊部。12時55分,開始實施筆錄製作。13時23時,隊員回報偵訊筆錄製作完畢,後續等待彰化地檢署、新北地檢署及台中地檢署視訊開庭。13時50分,第二(沙東)機動巡邏站第三班巡邏組由小組長1車2人抵達一二岸巡隊部與第二班完成現地交接,接續戒護任務。15時30分,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示,因疫情影響,故於第一二岸巡隊以視訊方式開庭;16時開庭完畢,庭訊期間僅詢問案件過程,無指示交辦事項。16時30分,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示,因疫情影響,故於第一二岸巡隊以視訊方式開庭;17時40分開庭完畢,庭訊期間僅詢問案件過程,無指示交辦事項。19時30分,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示,因疫情影響,故於第一二岸巡隊以視訊方式開庭;20時開庭完畢,檢察官指示,將劉姓通緝犯押解至臺中勒戒所。20時05分,第一二岸巡隊司法小隊由小隊長率3員,自隊部駕駛公務車,將劉姓通緝犯押解至臺中勒戒所。30日01時45分,抵達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並與監所管理員完成「劉」姓通緝犯交接。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