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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外散(宿)規定如下:一、外散,每次以4小時為限,實施期間為當日8時起至24時;外宿,自當日18時起至次日8時止。二、外散(宿)休假由單位主官(管)依人力、地域特性及勤務狀況等因素,於不影響單位勤務前提下,安檢所、巡邏站每月外散(宿)各2次,其餘單位於完成緊急召回名冊後,視任務狀況得增加至每月外散(宿)各4次,得併同休假實施;如因任務或其他不可抗力致無法如期實施者,不得補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