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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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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海岸巡防法第3條明定巡防機關掌理事項共八項,明確賦予我巡防單位所屬成員法定職掌。第8條:「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3條所定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境事項,必要時得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實施檢查」及第11條第3項規定「巡防機關前二項以外之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司法警察」故勤務執行均依法有據。
資料來源:
海巡署
更新日期:
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