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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FAQ

  • 點閱數:9062
  • 資料來源:海巡署
  • 更新日期:2015/10/23

沿海撿集水流木及石頭之行為,依其不同情況可能涉及民法第八百零二條無主動產之先占,或國家安全法、海岸巡防法、要塞堡壘地帶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礦業法、水土保持法及依前開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等相關規定之適用而不得任意撿集。且因地區不同及適用之法規不同,主管機關亦有所不同,故究應適用何項法規,宜就具體事實方可認定。就撿集水流木及石頭之行為,倘無涉及侵犯他人或機關之所有權或撿集之處所無相關禁制規定者,則無違法性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