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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成效

    111年11月21日12時33分,第九巡防區指揮部管制官接獲石梯漁港安檢所守望回報,有一民眾於花蓮石梯漁港港堤外距岸約30公尺處駕駛獨木舟(1舟1人),管制官請石梯漁港安檢所守望人員對該民眾加強監控,並妥適運用智慧型港區監視系統輔助監控。13時29分,第九巡防區指揮部118案件受理平臺接獲黃姓民眾報案,於石梯漁港港提外有一民人使用獨木舟遊憩,考量人員安全,請本署派員協處。13時40分,派員前往監控獨木舟動態。13時44分,1車2人抵達石梯坪觀音像,以望遠鏡查看該獨木舟(1舟1人),發現目標位於豐濱漁業資源保育區距岸約50公尺處海域,暫無航安顧慮,惟從事海上活動期間有採捕水產動植物情形,恐有違規之虞;管制官隨即將上情回報,並請現場人員持續蒐證相關違規事證。14時27分,民眾操縱獨木舟航行進入石梯漁港,駛往月灣沙灘。14時30分,石梯漁港安檢所安檢人員小隊長1車2人抵達月灣沙灘。14時31分,獨木舟自月灣沙灘上岸,經安檢人員確認1舟1人,漁獲為螃蟹1隻及龍蝦2隻,蒐證結束;經查龍蝦為豐濱漁業資源保育區禁止採捕物種,即違反漁業法第44條,另查該獨木舟無主管機關核准公文且未經許可情況下駛入石梯漁港,亦違反漁港法第22條。14時38分時,將漁獲就地野放後由小隊長1車2人帶違規黃姓男子回石梯漁港安檢所確認身分並完成相關紀錄;另通報海洋保育署第九工作站及一二岸巡隊隊部業管上情。14時39分,第九巡防區指揮部通信員通報花蓮縣政府漁牧科俞技士上情,獲覆請將相關違規事證函送至花蓮縣政府裁處。14時49分,完成「黃」員身分確認及相關紀錄,並於告知該員違規事由後,「黃」員隨即離開石梯漁港安檢所。14時50分,指管長致電黃姓報案民眾說明本署處置情形,獲覆感謝本署協處。本案「黃」員因於豐濱漁業資源保育區實施採捕情事,違反漁業法第四十四條;另「黃」員駕駛獨木舟於未經核准情形下任意駛入石梯漁港乙情,違反漁港法第二十二條,本案後續由第一二岸巡隊彙整相關事證函送花蓮縣政府裁處。
    • 資料來源:東部分署
    • 更新日期: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