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要點」第3點、第4點及第11點修正
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一點修正案
三、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並無信用不良紀錄者,得向經辦機構申請本貸款,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格文件:
四、貸款金額上限如下:
(一)生產用途: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消費用途: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具軍公教人員身分者: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
同一申請人,以獲貸一次為限。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本貸款之獲貸金額應合併計算,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十一、經辦機構應依下列方式受理貸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