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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海巡署
  • 更新日期:2009/07/05

「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要點」第3點、第4點及第11點修正 

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一點修正案

三、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並無信用不良紀錄者,得向經辦機構申請本貸款,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格文件:

  1. 生產用途:從事農林、漁牧或工商業之個人經營,其資格應符合附表之規定。
  2. 消費用途:
  3. 從事農林、漁牧或工商業之受僱人,於同一雇主受雇達半年以上者。
  4. 軍公教人員。

四、貸款金額上限如下:
  (一)生產用途: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消費用途: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具軍公教人員身分者: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
同一申請人,以獲貸一次為限。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本貸款之獲貸金額應合併計算,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十一、經辦機構應依下列方式受理貸款案件:

  1. 協助申請人填目「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申請書」,影本應分送本會備查。
  2. 要求申請人切結其若有重複獲貸或獲貸金額超出額度上限之情形,其重複獲貸或超出額度上限之金額,應由貸款經辦機構於一個月內收回貸款本息;未於期限內繳回者,應按月平均收回,並改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息。
  3. 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依申請金額及還款年限,審酌申請人還款能力,並於完成審查後,敘明准駁之事實及理由,報本會核定。經辦機夠受理本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本會控管額度,各經辦機構之控管額度上限由本會視需要個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