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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FAQ

  • 點閱數:9059
  • 資料來源:海巡署
  • 更新日期:2015/10/23

一、超前部署勤務,適時擴大掃蕩 本署掌握大陸船舶越界慣性,超前部署勤務,將渠等驅離出我方海域,並針對北部(含北方山島及西北海域)、中部、金門、馬祖、澎湖等重點海域,加大執法力度,適時實施擴大掃蕩專案工作,強力取締越界陸船,必要時調派大型艦船支援,提升執法能量。

二、提高裁罰金額,多種措施併行 依據104年5月6日新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之1,本署已公告「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對於越界陸船裁處新臺幣30萬至1,000萬元罰鍰,並自同年6月15日施行;另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靈活運用法律所賦予之職掌權限,多管齊下,視情節合併採取「驅離」、「扣留」、「留置調查」、「沒入漁獲(具)」、「罰鍰」及「沒入船舶」等六大執法手段,以有效嚇阻陸船越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