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為限。
二、應填具申請書向申報人之申報機關 (構) 申請,以申請查閱一人之申報資料為限。
三、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四、應於受理申報機關 (構) 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 閱覽,不得抄錄、攝影、影印或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五、同一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申報之資料,每年以查閱一次為限。